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事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公开内容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公开主体 | 纳服科 |
| 公开时限 | 2022年12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渠道 | 网站、办税服务厅 | 公开对象 | 面向社会公开 |
| 公开层级 | 区(县)级基层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2〕53号)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用地申请,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森林植被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已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30日